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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虚报注册资本 金额高达2.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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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小职员金诸信(化名)胆大妄为,竟然伙同他人在上海某信息公司等单位申请公司登记时,伪造多家银行的现金借款单、银行查询函等单据,交由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骗取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登记虚报注册资金。记者今日获悉,静安法院一审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金诸信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自2006年2月至5月期间,现年45岁的金诸信明知上海某信息公司等58家单位在没有资金情况下,伙同他人为申请开办的公司代办验资业务,在从事这些单位申请登记过程中,通过伪造华夏银行徐汇支行、外高桥支行现金借款单、银行查询函等单据,交由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先后使得58家公司以虚假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达人民币2.896亿元。 法院查明,金诸信将上述申请公司的相关材料交由他人进行融资、垫资,提供了伪造华夏银行徐汇支行、外高桥支行现金借款单、银行查询函等单据,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罪。鉴于金诸信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即到达公安机关并供述了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事实,之后又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有认罪悔罪表现属于自首情节,遂法院对金诸信作出从轻、减轻判决。 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姜灏说我国刑法在制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条文时,当初的意图主要指申请开办公司的股东、发起人等为犯罪主体的虚假注册出资人员。而如同本案中被告人金诸信,是专门从事虚构注册资金的犯罪,在实际犯罪中赚取好处费(约30万元左右)并不多,若按照条文规定给予1%以上至5倍的罚款(罚金),至少是289万元至1000多万元,如此高额的罚金数额实际上无操作性,这样下判从法律上说则没有了意义,更显得法律缺乏严肃性。承办法官从法律上寻找案件的出路,鉴于被告人系自首,对其主刑予以从轻处罚,相应也对财产刑的罚金也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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