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鼓励全民创业,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税收方面 第一条 凡新办企业(资源型、房地产开发除外),年上缴税收10万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凡由村镇招商引资引进的新办企业(资源型、房地产开发除外),年上缴税收10万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地方税的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县财政按20%返还镇村。对新办的高技企业、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按40%返还企业。每年返还一次。 第三条 对投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免征,第四、五年由同级财政分别按其缴纳所得税的50%、25%返还。 第四条 新办商贸型和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当年新招用本县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为其依法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规费方面 第五条 所有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资源型、房地产开发除外),建设期间免收一切规费。项目投产后,除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环境保护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中央、省、市收取部分外,免收其他规费两年。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资源型、房地产开发除外),按政策下限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管理费、地价评估费、供水供电增容费、排污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规划费、环境影响评估费、消防工程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工程建设费等。 第七条 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0.5‰征收。工商管理费按政策下限的50%征收。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免收县级费用。企业改制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和各种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收费一律减免;审计验收、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三、土地方面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资源型、房地产开发除外),所需用地由县政府协助征用办理手续,按无偿或比例配送两种形式提供给企业使用,但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用于抵押、出租,不可私自转让,不得变更土地用途。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源型、房地产项目除外),征用土地属存量土地的,由县政府办理手续后,按无偿或比例配送两种形式提供给企业使用;征用土地属耕地的,除上报省、市审批时必须上交的费用和农民土地补偿费用外,其他费用全免。
四、中介奖励方面 第十条 凡引进资金来我县新办企业或改扩建企业,投产后一年内新增税收30—50万元,奖励中介人1万元;年新增税收50—100万元,奖励中介人2万元;年新增税收100—500万元,奖励中介人3万元;年新增税收500—1000万元,奖励中介人5万元;年新增税收1000万元以上,奖励中介人10万元。投产后的第二年,按上述标准的50%进行奖励,投产后的第三年,按上述标准30%进行奖励。中介人包括个人、中介组织、在职领导、专职干部。 第十一条 凡以招商方式引进资金投资城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益性项目,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的投资建设资金的1%—2%对中介人予以奖励。其中城建、交通、水利项目奖1%,文教卫体、公益性项目奖2%。受益单位指县内接受引进资金单位、县内合资合作方单位、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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