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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新动态瞄准融资、高科技项目推广

2006-8-6 北京日报  北京日报 阅读:

  当前,以投资“融资”、“高科技项目转让”等为名进行诈骗的案件日益增多,诈骗手段也不断翻新。日前,有二件涉嫌合同诈骗案被石景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很具典型特点。

  案件一

  给中小企业“投资”

  3个月骗13家86万元

  张某、李某和聂某三人于2005年5月,在海淀区通过一家注册代理公司注册了“北京中港汇通投资有限公司”,虚构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质上这家公司只是三个人进行诈骗的“空壳”。三人在一家高档写字楼租了一处办公用房,以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为名,向这些企业收取投资手续费,短短3个月间就骗取了13家公司的86万余元现金。在合同接近投资履行期时,三人退掉办公房,转移到丰台区继续用同样手法行骗,在一个月内,又“收获”5家公司17万元手续费。2005年10月12日,张某和李某继续行骗时被抓获,2006年1月14日,逃往南方的聂某也被抓获。日前,检察官已对三人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二

  利用国家电视台推广“高科技”卖颗粒机收加盟费诈骗55万元

  沈某、郑某和孙某三人到海淀区注册了“北京中经益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几个人先后从北京和河北的厂家以8000元左右价格,买了80台塑料颗粒机,然后在某国家级电视台和报刊以及辽宁、贵州、湖南、山东等多家省级有线电视台连续进行广告宣传,吹嘘这种“高科技”机器可将废旧塑料进行再生产,并允诺回收由这种机器制造出来的塑料产品。在半年时间里,各地的37名受害者找到了沈某等人签订加盟协定。沈某等人将机器以每台12000元的价格卖出,每台还收取8000到10000元不等的加盟费。除了前一两次象征性地“回收”了一些塑料产品外,其余产品一概不予回收。沈某等人瓜分了55万余元的赃款后,各奔东西。受害人发现人去楼空后报案。2005年12月,沈某、郑某和孙某三人被抓获。检察官日前已将三人送上法庭。

  近期合同诈骗案出现5个特点:高科技、融资等时髦语成关键词

  这些案件的犯罪者采用假融资、假投资、假发包工程、转让致富信息、免费赠送机器设备、高科技项目推广、收取加盟费、原料费等方式行骗。犯罪行为持续时间加长,不再以骗取一人或几人财物为满足,而是在一个时间段内广泛寻找对象,且采取在各个地区流窜行骗的方式逃避查处。

  包装豪华、动用媒体,极具“真实性”

  犯罪行为人放弃了传统的空手套白狼的模式,而是先期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自我包装,而后再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捞回犯罪成本。例如在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首先投资租用一家中高档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将自己装扮成正规公司,还租用一些场地作为所谓的培训基地,向被害人“演示”自己的高科技技术。有的行骗者还花钱印制大量精美的招商资料,甚至主动花钱从一些非正规行会、协会组织购买一些品质证明证书,更有购买或租用高级轿车专门接送被害人,骗取信任。

  同时,犯罪人不惜花大钱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作广告宣传。案发后询问被害人如何上当受骗时,很多被害人的答复是因为在某些主流媒体看到宣传广告而放松警惕。

  注册手续、合同文本均“十分正规”

  新型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会首先注册一个公司作为掩护,并通过虚假出资等方式骗取工商登记,因此单从工商检索信息看上述公司均是资金雄厚的正规公司,而用于诈骗的合同文书也编写周密,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在与被害人进行交涉后,与被害人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条款,所有手续均“十分正规”,因此欺骗性极高。

  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很正经”

  犯罪人员相互间具有密切的身份关系。在一起案件中,夫妻、兄弟共同参与诈骗案,因彼此非常熟悉和默契,在行骗中不易露出破绽,案发后相互保护、包庇。其次,犯罪人之间常以部门形式分工,职责明确,例如有人专门负责寻找行骗对象,有人专门与被害人接洽,还有人专门负责收取财物。而且在分工时充分考虑个人行骗优势,如在一起以融资为名进行的合同诈骗中,主犯就特意选定一岁数较大、普通话讲得好的同伙,假称是公司总经理,因为岁数大容易赢得被害人信任,讲普通话则容易被认为是北京本地人,显得“很正经”,被害人会放松警惕。被害人多是举债购买致富技术

  在融资型合同诈骗案中,被骗者多为个体经营者和小型企业主,因其经营规模过小,经济实力有限,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银行融资,而只能够到社会上融资。而在转让技术型合同诈骗案中,被害人均是急于致富脱贫的无工作者,有很多人是举债来购买致富技术的。因此,被骗后损失惨重。

  在一起转让高科技合同诈骗案中,已知的被害人就多达100余人,且随着案件办理还在不断增加。这些人家庭经济都比较困难,损失一旦不能得到及时弥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检察官建议

  一,扩宽正规投资渠道,调整相关贷款条件,为小规模经营者提供获得正规投资的机会。

  二,电视广告经营者须加强对发布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审查。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案件时发现,虽然广告经营者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审查的方式仅是要求发布虚假广告的犯罪嫌疑人公司出具一份证实所发布内容真实的证明。这显然是在自欺欺人,媒体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写字楼出租应建立备案制度,加强监管,发现承租单位短期内退租等异常情况,应及时与工商和公安部门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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