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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入世承诺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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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17 中国资金网
ZJ19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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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限制: A、地域限制 对于人民币业务,地域限制将按下列时间表逐步取消: 1、 自加入时起,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 2、 加入后1年内(即自2002年12月1日起),开放广洲、珠海、青岛、南京和武汉; 3、 加入后2年内(即自2003年12月1日起),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 4、 加入后3年内(即自2004年12月1日起),开放昆明、北京和厦门; 5、 加入后4年内(即自2005年12月1日起),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 6、 加入后5年内(即自2006年12月1日起),将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B、客户 对于人民币业务: 1、 加入后2年内(即自2003年12月1日起),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 2、 加入后5年内(即自2006年12月1日起),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获得在中国一地区从事本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国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此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 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 (银发[1999]243号)关于扩大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的相关规定,上海的外资银行的人成币业务范围可由上海市内客户扩大到江苏、浙江两省客户;深圳的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范围可由深圳市内客户扩大到广东、广西和湖南三省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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