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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生产制造型企业综合授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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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17 中国资金网
ZJ19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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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贷款对象: 1、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地区的“三资”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及其它非国有控股的中资企业实体。 2、青岛、济南、武汉、大连、沈阳、西安、重庆、成都、福州、厦门城市及其管辖的市、区、县“三资”企业。 3、对机械工程、轻纺工业、食品加工和化学工业等非资本密集型行业优先支持。 B、 贷款条件: 1、连续两年以上年销售额保持在人民币6000万元至5亿元。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3、跨国采购或销售,有良好的具有市场需求和增长潜力。 4、以企业现有土地、厂房和在建工程项目提供资产抵押。 5、贷款方式为组合贷款(人民币贷款或美元贷款),包括企业固定资产中期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C、 贷款规模: 每项贷款不少于100万美元,上限不超过600万美元。 D、 贷款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一年,中期贷款3—4年。流动资金贷款可循环使用三年,每年无须先还后借。 E、 贷款利息: 1、外汇贷款年息为三个月期伦敦银行同期拆借利息上浮2—3.5%。 2、人民币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由借贷双方商定适当上浮。 3、按季结算付息。 F、 初审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税务登记、公司章程、贷款卡复印件。 2、企业概况、贷款项目主要概况(包括贷款数额、具体用途)和项目产品的市场预测。 3、经过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4、抵押品具体描述(包括地段、位置、面积、设备型号、购置日期及折旧、目前权证情况和预估市值)。 5、企业营业周期描述。 6、项目财务预测。 G、 作业程序:委托→初审→补充、完善材料→复审→办理放款。 H、 作业周期:约四十五个银行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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