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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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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17 中国资金网
ZJ19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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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上海市范围内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商业营业用房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物业有独立处置权。 B、 贷款用途: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包括置换物业开发总投资65%以内的负债性资金,超过开发总投资35%以上的权益性资金等。 C、 贷款额度:综合考虑商用房经营收入和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市场评估价值的60%。 D、 贷款期限:五至十年。 E、 贷款利率:按央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适当上浮,综合财务成本控制在年息10%以内。 F、 抵押物要求:上海市范围内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营运,管理规范,现金流稳定充裕的商业营业用房。 G、 贷款条件: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以上,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 H、 操作程序:企业委托→上报材料→初审→复审→评估、保险→签署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公证、他项权登记→放款。 I、 操作周期:45个银行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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